HR 1269 IH
第113届国会 1日会议
h . r . 1269
禁止对美国境内的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
在众议院
2013年3月19日 RADEL先生(代表他本人、AMASH先生和MASSIE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提交给军事委员会,以及司法和特别情报委员会(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其期限随后由议长决定,在每一情况下审议属于有关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条款
一项法案
禁止对美国境内的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 无论它是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的,
第一节。短标题。
该法案可被称为“为所有美国人的生命、自由和正义法案”。
秒。2。禁止在美国境内对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
(a)禁令-总统不得对位于美国境内的美国公民使用致命军事力量。
(b)例外-如果总统认为——,则第(a)款下的禁令不适用于总统对个人使用致命军事力量
(1)该个人对他人造成迫在眉睫的死亡威胁或严重身体伤害;和
(2)使用这种武力将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
(c)结构-本节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暗示《宪法》在其他情况下将允许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杀害美国公民。
(d)定义-在本节中:
(1)“致命武力”这个词意味着靶向杀死或其他致命行动由联邦政府通常是用来对付敌人的美国,包括通过使用无人飞机或其他飞机,无论部门或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杀害或其他行动。
(2)“严重身体伤害”一词含义见《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65(h)(3)节。
(3)“美利坚合众国”一词在领土意义上的使用,具有《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5节中该词的含义。
(4)术语“无人驾驶飞机”含义见美国联邦航空局2012年现代化和改革法案(49 U.S.C. 40101注)第33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