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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0章第455节地图、海图和大地数据:公开可用性;异常(a)国家图像和制图局应提出出售1:50万及以下比例尺的地图和海图,根据第(b)款扣留的,或根据行政命令为国防或外交政策制定的保密标准而特别授权的,并根据该行政命令实际适当保密的,不在此限。(b)(1)尽管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国防部长可以不向公众披露国防部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大地测量产品- (A)已获得或生产的,或包含已提供的信息,根据限制向协议各方政府官员披露此类产品或信息或限制仅为政府目的使用此类产品或信息的国际协定;(B)包含国防部长已书面确定的信息,如披露,将披露用于获取生产大地测量产品的源材料的来源、方法或能力;或(C)包含国家图像和制图局局长书面确定的信息,如披露,将危及或干扰正在进行的军事或情报行动,或泄露军事行动或应急计划。(2)在本款中,“大地测量产品”指图像、图像智能或地理空间信息。(c)(1)实施本条的法规(包括对该等法规的任何修订)应在其生效前不少于30天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本条下的法规应针对根据第(b)款授权不公开披露的大地测量产品发布的适当条件——(A)美国盟国的情况;以及(B)在符合条件的美国承包商(包括小型企业的承包商)的情况下,在履行与美国的合同时需要使用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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