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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保密法》的管理
在专利和商标局

(1991)

本文概述了美国专利申请中对国家安全敏感技术信息披露和出口的现有控制。1951年的《发明保密法》规定了保留包含国家安全敏感信息的专利的法定权力1.以及1954年的《原子能法》。2.以专利申请以外的形式出口的技术资料,如技术出版物、服务手册、计算机软件等,由国务院和商务部的出口管制法规定。金博宝更改账户3.

1951年发明保密法4.授权专员为发明保密,并在国家安全有需要时拒绝颁发专利。该法案第181条规定了处理敏感专利申请的两个程序,这些程序取决于政府是否在该发明中具有财产利益。如果存在政府利益,强制执行保密令只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向专员提出建议。然而,政府没有财产权益的申请在专利商标局获得了第一次国家安全审查。当专员认为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有害时,国防机构可以查阅这些资料。如果该机构认为披露信息“会损害”国家安全,专员会将申请置于保密令之下。

《发明保密法》由专利商标局特别法律管理组(也称为220组)管理。该组包括约60名专业人员,包括约50名专利审查员,他们被授权处理国家安全和原子能机密信息。该组由appr支持大约30名行政人员。

第220组审查员检查政府没有财产权益的专利申请,以确定其是否包含在获得专利后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政府所有的申请不受PTO审查。每个政府机构分别负责审查其自身的申请如果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国家安全有害,则通知PTO。5.

专利和商标局将一项申请提交给国防机构审查的标准是是否公布该发明可能是有害的为了国家安全。为了帮助专利商标局做出这一决定,国防部通过专利安全类别审查清单(保密)和军事关键技术清单(保密)提供了广泛的指导。

当专利和商标局发现一项包含类别指南清单中的主题的申请时,特别法律行政组的许可与审查(L&R)分支机构将该申请拉出,并将其提交给每一个感兴趣的辩护机构。这些申请保留在专利和商标局,缩微胶片副本被发送给国防机构。

专利申请通常是在下列情况下,根据§181提交国防机构审查:

陆海空三军专利咨询委员会(ASPAB)是一个半自治的跨军种单位,在陆军法官辩护将军的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控制下运作。ASPAB是将所有专利申请从专利商标局转至国防部的渠道。ASPAB指定适当的国防部技术专家进行实际审查。(二)认定公布或者披露该申请的这将是有害的对于国家安全,ASPAB建议专利和商标局强制执行保密命令,这通常对专利和商标局有约束力。

国防机构的审查

每个审查国防机构必须首先确定该主题是否符合安全指南的分类6.(即,披露标的物是否会损害国家安全)。如果标的物可分类,则必须立即实施保密令,并且必须在保密令中告知申请人如何保护标的物。

已知拥有国防部安全协议(大多数国防合同的条件)的申请人有适当的存储设施,有义务根据《工业安全手册》(ISM)中规定的法规保护信息。因此,一个保密命令强加在一个可分类的申请,其中申请人已知有一个国防部安全协议(称为第2类保密令)可直接参考管理软件系统,以建立对应用程序的进一步披露和处理的控制。

然而,如果主题是可分类的,但申请人没有国防部安全协议,他没有义务按照ISM保护信息。事实上,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发明家,对安全程序一无所知,也没有适当存储机密信息的设施。因此,保密命令不能依赖ISM来控制进一步的披露。A.第3类保密令将在这些条件下强制实施,要求申请人获得PTO对本发明进一步披露的具体许可。可通过提交修改保密令的请愿书,请求PTO允许进一步披露。

未保密的专利申请也可能被列入保密令。非机密技术信息一般受国防部控制,如果它涉及军事关键技术或空间技术,其出口受32 CFR第250部分的指导方针控制。7.A.第1类保密令用于国防部控制下的非机密应用。其目的是允许最广泛地利用技术数据,同时仍然控制可能导致非法出口的出版或披露。这类保密命令规定了《国际武器贩运条例》的商品管制清单(CCL)或弹药清单(ITAR)中对技术数据的适用出口管制。它还确定了可以提交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国家。保密令明确授权合法的商业使用和公开本发明。安全控制水平必须在提供充分保护和防止未经授权的人进入的条件下得到保障。

原子能相关应用综述

与原子能相关的专利申请被认为是特别敏感的。除《美国法典》第35条第181款外,国会还为能源部提供了单独授权,以根据《原子能法》(修订版)42 U.S.C.§2181(C)-(e)审查与特殊核材料或原子能相关的所有专利申请,具体如下:

违反《美国法典》第42章第2181节报告要求的处罚规定见§§2274-2280。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81节,能源部有权建议实施保密令,对违反《美国法典》第35卷第185186节规定的保密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除了42 USC§2181的转述要求外,与特殊核材料或原子能有关的发明也根据42 USC§2182的产权决定提交给能源部。

笔记
1.35南加州大学§§181 - 188。
2.42南加州大学
3.《1979年出口管理法》(50 USC§2401-2420)和《武器出口控制法》(22 USC 2751et seq)。
4.35《美国法典》第181-188条。
5.35 USC§181的相关部分如下:
6.目前的国家安全分类指南是12356号行政命令。
7.美国国防部拒绝公开某些类型的非机密技术数据的法定权力来自于10 U.S.C.§140c (September 24, 1983):实施§140c的法规于1984年11月6日作为DoD指令5230.25发布,并于1984年12月10日作为32 CFR Part 250发布。他们授权国防部对其控制下的非机密技术数据不予公开披露,但这些技术数据的出口受机密MCTL中包含的指导方针控制。该规定仅适用于“国防部拥有或控制”的技术数据。然而,仅仅是国防部可能“拥有”这样的数据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它是受法规控制的。除出口管制法律和条例(即商务部的出口管制条例或国务院的国际武器贩运条例)规定的管制外,本条例没有对私营企业或个人传播技术数据施加额外的管制。专利申请被认为是“在国防部控制下”的目的,基于授予国防机构审查专利的具体权威
8.2014年42事项。定义


附录

法律和法规
用于修饰或说明技术数据的控制

专利商标局35 USC 122专利申请的保密状态35 USC 133起诉申请的时间35 USC 151专利Issue 35 USC 181-184发明的保密,外国申请,许可和处罚35 USC 267在政府申请中采取行动的时间37 CFR Part 5 37 CFR 1.103(c)中止行动37 CFR 1.113最终拒绝或行动商务部,出口管理局1949年出口管制法1969年出口管理法50 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5年出口管理法修正案15 CFR 368-799出口管理条例15 CFR第379部分技术数据国务院,国防贸易办公室(原弹药管制局)22 USC 2778《19xx年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658 22 CFR第120-130部分《国际军火贸易条例》(ITAR)22 CFR第121部分《美国军火清单》(ITAR的一部分)22 CFR 125.01《技术数据》22 CFR 125.04《专利》22 CFR 125.20《专利》国防部10 USC 133(d)授权国防部长委员会对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ASPAB 10 USC 140(c)授权禁止公开披露与军事或空间应用关键技术相关的非保密技术数据(1983年9月);根据国防部指令5230.25(11/6/84)实施和32 CFR第250部分。PL 98-525《1984年国防部授权法》,通过规定政府和承包商在联邦采购中对某些技术数据的权利,对《美国法典》第10卷进行了修订。32 CFR 159.206国防部处理国家安全审查专利申请。32 CFR第250部分(1985年7月)编纂了10 USC 140(c)和国防部指令5230.25能源部42 USC 2011 1954年《原子能法》PL 95-242 1978年《核不扩散法》(NNPA)42 USC 2168 1982年《原子能法》修正案;增加了第148节,禁止传播某些非机密国防相关原子能信息。42 USC 5908(l)指定ERDA(DOE)作为《美国法典》第35卷第181节项下的国防机构,使DOE有资格获得PTO的专利申请。42 USC 218 l(c)-(e)要求PTO将专利申请提交给DOE,披露在特殊核材料或原子能生产中有用的发明。42 USC 2182公法703第152节(第83届国会,第2次会议).DOE产权决定;PTO有权获得对生产、利用或原子能有用的所有发明的产权声明。声明被称为“152声明”。10 CFR第110部分(NRC)核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口10 CFR 1017 1985年4月颁布1954年《原子能法》第148节(1982年增补)的法规10 CFR第810部分外国原子能(1983)计划中的非保密活动10 CFR 810.7(v)专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42 USC 2457(a)-(e)《美国宇航局法案》第305(c)节。美国宇航局产权决定;PTO有权获得所有用于生产或利用特殊核材料或原子能的发明的产权声明。声明随后转发给美国宇航局。这些声明通常被称为“305(c)声明”。“42 USC 2457(i)根据35 USC 181指定美国宇航局为国防机构,使美国宇航局有资格从PTO提交专利申请。财政部,外汇资产控制办公室31 CFR 500-565控制对利比亚、南非、越南、朝鲜、柬埔寨、伊拉克、中国等国的出口。根据35 USC§181对国防机构的指定:42 USC 5908(l)ERDA(DOE)42 USC 2457 NASA EO 10457(1953)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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