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员会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1995年7月19日

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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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律师一般[签名:珍妮特里诺]

主题:

除非司法部长另有规定,本程序适用于联邦调查局进行的外国情报(FI)和外国反情报(FCI)调查,包括与间谍活动和外国和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调查。这些程序的目的是确保FI和FCI的调查是合法进行的,并确保该部的刑事和情报/反情报职能得到适当协调。

一个。在FI或FCI调查期间的联系方式,其中正在进行FISA监测或搜查

1.如果在利用外国情报监测法(FISA)下的电子监测或物理搜索的FI或FCI调查过程中,则制定了事实或情况,合理地表明,有重大的联邦犯罪是在或可能的致力于,FBI和OIPR各自将独立通知刑事部门。给刑事部门的通知应包括在调查期间发展的事实和情况,以支持重大联邦犯罪活动的迹象。联邦调查局应在与刑事司联系时通知OIPR。在本次初始通知之后,刑事司应在与FBI进行实质性磋商之前通知OIPR,如下文第5段所述。

2.未经刑事部门和OIPR批准,联邦调查局不得联系美国司法部门的办公室有关此类调查。在实际情况下,由于潜在的生命或财产的潜在危险,FBIHQ或FBI实地办事处可能会提出此类通知,以至于与美国司法部的办公室立即联系。应联系刑事部门和奥普尔,并建议调查的情况和尽快围绕通知的事实。

3.如果刑事司认为FBI或OIPR提供的信息引起合法和重大的刑事执法关切,应通知FBI和OIPR。在适当情况下,刑事司可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以评估信息。此后,联邦调查局可就下文第5和第6段所述的调查与刑事司协商。

4.联邦调查局应维持与刑事部门的所有联系人的记录,注意到任何联系的时间和参与者,并简要概述任何沟通的内容。

5.刑事司应将联邦调查局与刑事司就FI或FCI调查进行的协商通知OIPR,并给予OIPR参与协商的机会。如果法律知识产权办公室不能或不愿参加某项协商,刑事司将在协商后及时口头告知法律知识产权办公室来文的实质内容。

6.刑事司和联邦调查局之间的协商应以以下方式加以限制:联邦调查局将及时通知刑事司在FI或FCI调查期间开发的与重大联邦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刑事司可为联邦调查局提供指导,以保留刑事起诉的选择。(例如,刑事科可就如何处理敏感的人力资源提供意见,以确保在最终决定进行刑事检控时,他们不会受到损害。)然而,刑事部门不得就FISA电子监视或实际搜查的操作、继续或扩大向FBI发出指示。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部门应确保旨在保留刑事起诉选项的建议不会无意中导致刑事部门指导或控制FI或FCI调查以达到执法目标的事实或外观。

7. In a FISA renewal application concerning such an investigation, OIPR shall apprise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FISC) of the existence of, and basis for, any contacts among the FBI, the Criminal Division, and a U.S. Attorney's Office, in order to keep the FISC informed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aspects of the ongoing investigation.

8.如果刑事司认为存在表明需要考虑进行刑事调查或起诉的情况,它应立即通知内政部。刑事司和OIPR应尽快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

9.刑事司、美国检察官、OIPR和联邦调查局之间关于在特定案件中应用这些程序或关于启动刑事调查或起诉的适当性的任何分歧,应向司法部副部长提出。

B.在FI或FCI调查期间的联系人,其中没有进行FISA监测或搜查

1.如果,在FISA电子监视或物理搜索的情况下的FI或FCI调查过程中当事实或情况合理地表明重大联邦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联邦调查局应通知刑事部门。给刑事部门的通知应包括在调查期间发展的事实和情况,以支持重大联邦犯罪活动的迹象。在适当情况下,刑事司可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以评估信息。

2.未经刑事司批准,联邦调查局不得联系美国司法部的办公室有关此类调查,并向OIPR通知。在实际情况下,由于潜在的生命或财产的潜在危险,FBIHQ或FBI实地办事处可能会提出此类通知,以至于与美国司法部的办公室立即联系。应联系刑事部门和奥普尔,并建议调查的情况和尽快围绕通知的事实。

3.如果刑事司的结论是,联邦调查局提供的信息提出了合法和重大刑事执法问题,它应通知联邦调查局和奥普尔。此后,联邦调查局可以咨询关于调查的刑事部门。

4.刑事部门将负责口头向OIPR与有关此类调查的联邦调查局通知其联系和磋商。

5.联邦调查局应维持与刑事部门的所有联系人的记录,注意到任何联系的时间和参与者,并简要概述任何沟通的内容。

6.如果刑事司认为存在表明需要考虑进行刑事调查或起诉的情况,它应立即通知内政部。刑事司和OIPR应尽快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

7.如果在FBI与刑事部门磋商后,在FIBS咨询过的FIB或FCI调查期间,将申请上述A.,上述审议组所规定的程序。

8.刑事司、美国检察官、OIPR和联邦调查局之间关于在特定案件中应用这些程序或关于启动刑事调查或起诉的适当性的任何分歧,应向司法部副部长提出。


律师委员会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1995年7月19日

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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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律师一般[签名:珍妮特里诺]

主题:

我今天发布的备忘录关于联邦调查局与外国情报和外国违反事务调查的联络人和刑事部门之间的联系程序并不影响1995年3月4日发布的副司法部长的备忘录所载的具体指示,管辖某些外国违反议会和刑事调查。这些指令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