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记录:2006年5月24日(参议院)关于引入幽灵先生(为自己和Feinstein夫人)提出的账单和联合决议的陈述:3001.一项确保所有电子监控美国外国人的账单智力目的是根据个性化的法院发布的命令进行的,简化1978年外国情报监测法案的程序,以及其他目的;向司法委员会委员会。幽灵先生。主席先生,我寻求承认介绍2006年的外国情报监测和加强法案。首先,我要感谢参议员Feinstein和她的员工对我所认为的是一个优秀和急需的提案。没有人保留我们的家园的争议必须是我们的第一个优先事项。没有那个,每个其他目标都会消失。没有人可以争取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敌人是谈判的敌人。这是一个相信它是从上帝的使命来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神容,并摧毁所有骚扰其他想法的人。这是一个怜悯作为道德失败的敌人,并自豪地扮演追随者的录像带斩首无辜的平民。 At the same time, no one disputes that we must, in fighting to preserve America, ensure that we protect what is uniquely American--our way of life, our principles, and our belief in liberty. Throughout our history, we have balanced the need to protect our Nation with the need to preserve our freedom. No one disputes that we must continue to achieve both of these ends. The question is how to do so. I believe that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Improvement and Enhancement Act goes a long way to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It is a responsible bill that establishes a workable framework for the future. This bill eliminates some artificial and outdated constraints in FISA: It grants the executive branch 7 days, instead of 3 days, for seeking an emergency order--a change that the FISA judges who testified before the Judiciary Committee advocated; it cuts through redtape by confirming that applications for FISA orders may be made by delegees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such as the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and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it creates new emergency provisions, allowing extended periods of surveillance in the event our Nation is once again attacked; and it allocates additional personnel to DOJ to prepare applications for FISA orders in a prompt and timely manner. This bill also ensures that our civil liberties are protected by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It eliminates the current ambiguity in FISA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 and makes it clear the executive branch must inform all members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Intelligence Committees on all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programs; it requires the executive branch to submit an additional report to the congressional Intelligence Committees listing any recommendations fo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improvements in FISA, so that we in Congress can update FISA as needed; it establishes rigorous reporting requirements for the exercise of emergency surveillance powers; and it establishes a document management system to ensure that information concerning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programs is readily available for review by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and Congress, to allow for short term decisions and long-term accountability. I do have one concern over the bill, a concern over constitutionality. The bill states that the only way the President may carry out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is through the procedures outlined in FISA or the Federal Criminal Code. During the four hearings I held in 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numerous scholars and five FISA judges called this provision into question. They testified that the President has certain inherent powers that we in Congress cannot take away. They explained that to the extent a bill purports to override the President's inherent powers, and tell the President that he may not use them, the bill might be unconstitutional. I think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omplex and weighty concern that we should work out in the Judiciary Committee, through study,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I look forward to having those discussions with Senator Feinstein and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I urge my colleagues to support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Improvement and Enhancement Act of 2006. ______
PDF版本3001年代
第109届国会 2 d会话
美国3001年
为确保根据个性化的法院发布的订单进行美国外国情报目的的所有电子监测,以简化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和其他目的的程序。
在美国参议院
2006年5月24日 斯佩克特先生(为他本人和范斯坦夫人)提出以下法案;读了两遍后提交司法机构委员会
一项法案
为确保根据个性化的法院发布的订单进行美国外国情报目的的所有电子监测,以简化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和其他目的的程序。 无论它是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的,
第1节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证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视改进和增强法案”。
第1节外国情报监视机构的建设 101秒。。重申《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9章、第121章和第206章,以及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作为国内电子监视的唯一手段。
(a)专有手段-不论法律、《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和206章的任何其他规定,和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 et seq.) shall be the exclusive means by which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may be conducted on a United States person in the United States.
(b) Amendment to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Section 109(a) of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9(a)) is amended by striking `authorized by statute' each place it appears and inserting `authorized by this title or chapter 119, 121 or 206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c)对《美国法典》第18篇修正案-第18篇第2511(2)(a)(ii)(B)节进行修改,删去“法定要求”,并插入“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 et seq.)、本章或本标题第121或206章的要求”。
102秒。。废除或修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一项所需要的特别授权。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美国法典》1801年第50章等)第1节经修订,在第109节之后插入以下新章节:
`具体要求授权对任何撤除或所有权的改性
“证交会。109 a。不得解释为隐式地提供法律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或其任何条款,也不得任何条款的法律被视为以任何方式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除非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日后制定颁布的2006年的改善和增强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明确修改或特别引用本标题。”
(b)中的该法由有关部分109下面的新项目的项目后插入修改后的内容的文书AMENDMENT-表:
“证交会。109 a。任何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103秒。。PROHIBITION ON USE OF FUNDS FOR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NOT AUTHORIZED BY LAW.
Commencing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Act, no funds appropriated or otherwise made available by any Act may be obligated or expended to conduct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as defined in section 101(f) of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f)),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law as follows:
(1)1978年外国情报监测法的冠军(50 U.S.C.1801 et SEQ)。
(2)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第四章(《美国法典》1841年第50章等)。
(3)第18章第119章,美国代码。
(4)第18章121,美国法典。
(5)第206章第18章,美国代码。
104秒。。向国会提供关于恐怖分子监视项目和类似项目的信息。
总统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切实可行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该日期后7天,向国会情报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要介绍并通知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局的恐怖主义监视项目。
(2)任何方案,其中涉及到,无论是在部分或全部,在美国美国人员为外国情报目的的电子监控,并且由部门,机构或其他元件上的任何美国政府进行的,或by any entity at the direction of a department, agency, or other el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without fully complying with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 et seq.) or chapter 119, 121, or 206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第2章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申请和程序 201秒。。延长申请紧急电子监视命令的期限。
1978年的国外情报监视法(50 U.S.C. 1805(F))的部分105(f)通过撞击`72小时看来两个地方和插入`168小时修正。
秒。202.授权批准电子监禁申请的权力。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修正-
在第(一)(1),通过撞击`基于他发现“和插入`检察(或律政司根据第一个delegee(f))的基于发现”检察长;和
(2)在末尾增加下列新的小节:
“(f)司法部长可将根据本节批准批准本标题下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授权给下列人员:
(1)司法部副部长。
(2)负责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
(b)符合修订-该法案(50 U.S.C. 1802(b))第102(b)条经修订,在“司法部长”之后插入“(或第104(f)条下的司法部长代理人)”。
秒。203.紧急电子监测的额外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5)第105节修正——
(1)分别通过重新选择(g),(h),(i)和(j)分别作为章节(h),(i),(j)和(k)分别;和
(2)通过在第(f)款后插入以下新款(g):
“(g)(1)(A)尽管本标题有任何其他规定并在符合本款规定的前提下,司法部长在国家情报总监同意的情况下,在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内部任命适当的监督或行政人员,授权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在美国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视。
“(b)出于本次委员会的目的,根据(a)项根据(a)项根据本次提交的监督或执行员工的情报代理商或雇员在本小节下进行紧急电子监禁,如果此类监事或执行权合理地确定这一点 -
' (i)在经过适当努力获得授权进行此种监视的命令之前,存在利用电子监视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紧急情况;和
’(二)根据本标题发出批准这种监视的命令的事实根据。
`(2)由律政司根据第(1)任命可能只是官员如下监事和高管:
(A)就联邦调查局(fbi)而言,指的是主管特别探员(Special Agent In Charge)级别或以上的官员。
(B)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指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以上级别的官员。
'(3)负责根据本款紧急使用电子监视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应向司法部长提交(以及,如经司法部长授权,向副司法部长和主管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发出),要求在监视开始后24小时内批准该监视。请求应陈述第(1)款所述信仰的理由,以及司法部长应要求的其他信息。
“(4)(A)有关官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对根据第(3)款提出的要求的复核,但不应在根据第(1)款开始进行有关电子监察后72小时内完成。
`(b)(i)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电子监禁不符合第(1)款的要求,则监禁应立即终止,任何根据第(1)款所指定的任何主管或行政人员都可立即终止,或者根据(1)段指定的监督(1)段所指定的额外事实或改变,以合理地认为,在(1)段下指定的情况下,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在(1)段下的情况下缺席的额外事实或变化
`(ii)根据条款确定的情况下(i),总检察长不得要求,根据第106条(J),通知通过该决定所涉及的电子监控被进行的事实,任何美国人士在此之前,条款下监察的终止。然而,官方作出该决定应通知该决定第103条(一)建立法院,并应提供这样的决定的通知,就是这样判断后,根据第108(一)提交的第一份报告。
“(C)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监视符合(f)款的要求,可根据第(5)款的要求继续进行监视。
`(5)(A)按照本标题的申请须以一个具有判断管辖下部分103被制成尽快但不是电子监视的根据第(1)展开后超过168小时。
“(B)在没有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司法命令的情况下,监视应在以下日期之前终止
“(i)在获得所要求的信息时;或
“(ii)根据(A)项要求批准监视的命令被拒绝的;或
' (iii)开始监察后168小时。
“(C)如果根据(A)项申请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命令被拒绝,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视已经终止,法院没有发出批准监视的命令,从监察所得的资料或证据的使用,须受(f)款的条文规管。
`(d)根据(A)项提出申请的拒绝可以如在部分103提供进行审查。
`(6)任何人谁在根据第(1)电子监控的紧急就业合应遵循此标题为作出司法裁定批准电子侦察的行为,否则所需的最小化程序。
“(7)在根据第(1)款任命监督人员和高管授权行使该段权力后不迟于30天,司法部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向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和国会情报委员会提交,并根据需要提交一份报告
`(a)确定已委任的监事和高管人数以及此类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职位;和
`(b)列出了描述此次委员会此类监事和高管责任的指南或其他指令。“
秒。204.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事宜。
(a)增加法官的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3(a))第103(a)节修正-
(1)在“(a)”后面插入“(1)”;
(2)通过将第二句剂指定为段(4),并缩进这些段落,如此指定,来自左边缘的两个EMS;和
(3)由第(1)之后插入,如如此指定,下面的新段落:
“(2)除了根据第(1)款指定的法官,美国首席司法司可指定为(1)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款所委任的法官(1)款法官的法官首席司法司法确定适当的,以便根据本名根据本名下的电子监禁条款第105条规定提示及及时审议。根据本段指定的任何法官应公开指定。
(b)对紧急申请的审议——对这一节作进一步修订,按照本条(a)款(3)款的规定,在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3)法院的法官应决心批准,否认或寻求修改根据第105条根据第105条(F)或(G)在收到此类申请后24小时后提交的申请由法院。'。
205秒。。文件管理系统的申请订单批准电子监控。
(a)制度要求 - 司法部长应与联邦调查局长,国家安全局主任,外国情报监测法院,制定和实施许可的安全分类管理系统通过1978年外国情报监测法案第104条根据“1978年外国智力监督法”第104条根据“美国申请联邦调查局”,“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局”和“美国申请政府”及“1978年第104条”的适当人员进行准备,修改和审查。(50 U.S.C. 1804) before their submittal to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b)系统范围-第(a)款要求的文件管理体系应——
(1)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或105(g)(5)条,允许并便利迅速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提交申请;和
(2)许可证和促进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裁决的人员在提交第(1)描述应用程序的提示传送。
206秒。。准备和考虑批准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的额外人员。
(a)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
(1)额外人员-司法部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在此授权额外人员,包括不少于21名全职律师,以便进行及时、及时的准备、修改、以及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对根据该法(50 U.S.C. 1805)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的申请进行审查。
(2)指派-司法部长应将第(1)款授权的人员指派给国家安全局的有关部门或在其之间指派,以便这些人员可直接协助该机构人员准备该段所述的申请。
(b)联邦调查局-
(1)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的国家安全部门在此授权联邦调查局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的准备在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104节以下的订单该法案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
(2)作业——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董事应当指定人员授权的段落(1)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办事处为了这样的人员可以直接协助局在这样的办事处在准备应用程序中描述的段落。
(c)额外的法律和其他国家安全局的人员——美国国家安全局特此授权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准备的104条款下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105条款下订单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法案
(d)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额外法律和其他人员-兹授权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增加必要的工作人员,以便利该法庭根据《外国情报》第104条迅速及时地审议申请根据1978年《监视法案》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本款授权的人员应履行法院指示的与审议此类申请有关的职责。
(e)补充而非取代-本条授权的人员是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的补充。
207秒。。REPORT ON PROCEDURES FOR APPLICATIONS FOR ORDERS APPROVING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a)审查-司法部长应与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和外国情报监视复审法院协商,审查适用于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提交根据该法(50 U.S.C. 1805)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申请的程序。
(b)要素-第(a)款要求的评审应涉及以下内容:
(1)第(a)款所述的程序。
(2)如有任何在征收申请人的申报者对申报申请人的申请人的申请申请的申请(a)申请,包括提交所属的信息的要求考虑了这些应用。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所述事项,确定关于立法或行政行动的建议。
(4)上一历年——之间的平均时间长度
(A)联邦官员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第104条向司法部提交请求或建议,要求根据该法第105条下达命令;和
(B)律政司就该等要求或建议所作的决定。
(5)司法部在决定是否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第104条提交申请以获得该法案第105条规定的命令时所施加的要求。
(c)修改程序-
(1)一般 - 如果司法部长作为第(a)款所要求的审查所要求的,则应修改该款所描述的程序,包括修改对第(b)(2)款所述的提案要求(2)所述的要求司法部长应规定规定,因为司法部长认为适当。此类修改应符合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的规定(50 U.S.c.1801 et SEQ。)。
(2)范围-根据第(1)款规定的任何程序应在可行范围内统一适用于司法部的所有部门以及美国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涉及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提交申请,申请根据该法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
(d)报告-不迟于本法生效日后90天,首席检察官应当提交司法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和委员会司法和永久选择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设定程序适用于应用程序根据第104节的外国情报根据1978年《监视法案》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包括根据第(c)款规定对此类程序的任何修改。
208秒。。培训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人员在外国情报监视事项。
联邦调查局局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应分别与律师General--主任协商
(1)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和105条,制定法规,建立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和寻求电子监视的批准程序,以及准备、适当提交和接收申请和命令的程序;和
(二)规定对适用机构人员的相关培训。
209秒。。加强战时电子监察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11)第111节被修改为“在国会宣布战争之后”,并插入“在以下任何情况之后”:
(1)国会宣战。
“(2)战争权力决议(50 U.S.C. 1541(c)(2))第2(c)(2)条规定的使用军事力量的授权。
“(3)《战争权力决议》(50 U.S.C. 1541(c)(3))第2(c)(3)条)所指的因攻击美国、其领土或属地或武装部队而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
第三章,其他事项 秒。301.定义。
在这个行为:
(1)术语'国会情报委员会是指:
(a)参议院智力的选择委员会;和
(B)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2)术语'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指法院根据第103(一)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成立(50美国联邦法典第1803(a)条)。
(3)术语'复习”手段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通过第103(b)中规定的法院(50 U.S.C. 1803(B)。
(4)“美国人”一词具有《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i))第101(i)条规定的含义。
302秒。。授权的拨款。
有权为执行本法案和本法案所作的修订而拨出必要的款项。
秒。303生效日期。
(a)总则-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本法案及本法案作出的修正案应在本法案颁布后30天生效。
(b)有关恐怖主义监测计划的信息 - 第104条应当于颁布本法案的日期生效。
结尾
一项法案
为确保根据个性化的法院发布的订单进行美国外国情报目的的所有电子监测,以简化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和其他目的的程序。 无论它是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的,
第1节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证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视改进和增强法案”。
第1节外国情报监视机构的建设 101秒。。重申《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9章、第121章和第206章,以及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作为国内电子监视的唯一手段。
(a)专有手段-不论法律、《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和206章的任何其他规定,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f)等)应是进行电子监视(该术语定义见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f))第101(f)节)的唯一手段。
(b) Amendment to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Section 109(a) of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9(a)) is amended by striking `authorized by statute' each place it appears and inserting `authorized by this title or chapter 119, 121 or 206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c)对《美国法典》第18篇修正案-第18篇第2511(2)(a)(ii)(B)节进行修改,删去“法定要求”,并插入“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 et seq.)、本章或本标题第121或206章的要求”。
102秒。。废除或修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一项所需要的特别授权。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美国法典》1801年第50章等)第1节经修订,在第109节之后插入以下新章节:
`具体要求授权对任何撤除或所有权的改性
“证交会。109 a。不得解释为隐式地提供法律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或其任何条款,也不得任何条款的法律被视为以任何方式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除非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日后制定颁布的2006年的改善和增强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明确修改或特别引用本标题。”
(b)中的该法由有关部分109下面的新项目的项目后插入修改后的内容的文书AMENDMENT-表:
“证交会。109 a。任何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103秒。。向国会提供关于恐怖分子监视项目和类似项目的信息。
总统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切实可行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该日期后7天,向国会情报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要介绍并通知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局的恐怖主义监视项目。
(2)任何方案,其中涉及到,无论是在部分或全部,在美国美国人员为外国情报目的的电子监控,并且由部门,机构或其他元件上的任何美国政府进行的,或by any entity at the direction of a department, agency, or other el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without fully complying with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 et seq.) or chapter 119, 121, or 206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第2章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申请和程序 201秒。。延长申请紧急电子监视命令的期限。
1978年的国外情报监视法(50 U.S.C. 1805(F))的部分105(f)通过撞击`72小时看来两个地方和插入`168小时修正。
秒。202.授权批准电子监禁申请的权力。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修正-
在第(一)(1),通过撞击`基于他发现“和插入`检察(或律政司根据第一个delegee(f))的基于发现”检察长;和
(2)在末尾增加下列新的小节:
“(f)司法部长可将根据本节批准批准本标题下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授权给下列人员:
(1)司法部副部长。
(2)负责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
(b)符合修订-该法案(50 U.S.C. 1802(b))第102(b)条经修订,在“司法部长”之后插入“(或第104(f)条下的司法部长代理人)”。
秒。203.紧急电子监测的额外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5)第105节修正——
(1)分别通过重新选择(g),(h),(i)和(j)分别作为章节(h),(i),(j)和(k)分别;和
(2)通过在第(f)款后插入以下新款(g):
“(g)(1)(A)尽管本标题有任何其他规定并在符合本款规定的前提下,司法部长在国家情报总监同意的情况下,在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内部任命适当的监督或行政人员,授权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在美国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视。
“(b)出于本次委员会的目的,根据(a)项根据(a)项根据本次提交的监督或执行员工的情报代理商或雇员在本小节下进行紧急电子监禁,如果此类监事或执行权合理地确定这一点 -
' (i)在经过适当努力获得授权进行此种监视的命令之前,存在利用电子监视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紧急情况;和
’(二)根据本标题发出批准这种监视的命令的事实根据。
`(2)由律政司根据第(1)任命可能只是官员如下监事和高管:
(A)就联邦调查局(fbi)而言,指的是主管特别探员(Special Agent In Charge)级别或以上的官员。
(B)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指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以上级别的官员。
'(3)负责根据本款紧急使用电子监视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应向司法部长提交(以及,如经司法部长授权,向副司法部长和主管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发出),要求在监视开始后24小时内批准该监视。请求应陈述第(1)款所述信仰的理由,以及司法部长应要求的其他信息。
“(4)(A)有关官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对根据第(3)款提出的要求的复核,但不应在根据第(1)款开始进行有关电子监察后72小时内完成。
`(b)(i)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电子监禁不符合第(1)款的要求,则监禁应立即终止,任何根据第(1)款所指定的任何主管或行政人员都可立即终止,或者根据(1)段指定的监督(1)段所指定的额外事实或改变,以合理地认为,在(1)段下指定的情况下,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在(1)段下的情况下缺席的额外事实或变化
`(ii)根据条款确定的情况下(i),总检察长不得要求,根据第106条(J),通知通过该决定所涉及的电子监控被进行的事实,任何美国人士在此之前,条款下监察的终止。然而,官方作出该决定应通知该决定第103条(一)建立法院,并应提供这样的决定的通知,就是这样判断后,根据第108(一)提交的第一份报告。
“(C)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监视符合(f)款的要求,可根据第(5)款的要求继续进行监视。
`(5)(A)按照本标题的申请须以一个具有判断管辖下部分103被制成尽快但不是电子监视的根据第(1)展开后超过168小时。
“(B)在没有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司法命令的情况下,监视应在以下日期之前终止
“(i)在获得所要求的信息时;或
“(ii)根据(A)项要求批准监视的命令被拒绝的;或
“(iii)监察开始后168小时,除非根据(A)项提出的申请仍待审理,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可在法官通知有关申请期间再延长24小时。
“(C)如果根据(A)项申请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命令被拒绝,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视已经终止,法院没有发出批准监视的命令,从监察所得的资料或证据的使用,须受(f)款的条文规管。
`(d)根据(A)项提出申请的拒绝可以如在部分103提供进行审查。
`(6)任何人谁在根据第(1)电子监控的紧急就业合应遵循此标题为作出司法裁定批准电子侦察的行为,否则所需的最小化程序。
“(7)在根据第(1)款任命监督人员和高管授权行使该段权力后不迟于30天,司法部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向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和国会情报委员会提交,并根据需要提交一份报告
`(a)确定已委任的监事和高管人数以及此类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职位;和
`(b)列出了描述此次委员会此类监事和高管责任的指南或其他指令。“
秒。204.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事宜。
(a)增加法官的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3(a))第103(a)节修正-
(1)在“(a)”后面插入“(1)”;
(2)在第(1)款中指定的,在“美国七个巡回法院”前加上“至少”;
(3)通过指定第二句如第(4)和缩进例如段落,如如此指定,二EMS从左边距;和
(4)在指定的第(1)款之后插入下列新款:
“(2)除了根据第(1)款指定的法官,美国首席司法司可指定为(1)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款所委任的法官(1)款法官的法官首席司法司法确定适当的,以便根据本名根据本名下的电子监禁条款第105条规定提示及及时审议。根据本段指定的任何法官应公开指定。
(b)对紧急申请的审议——对这一节作进一步修订,按照本条(a)款(3)款的规定,在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3)法院的法官应决心批准,否认或寻求修改根据第105条根据第105条(F)或(G)在收到此类申请后24小时后提交的申请由法院。'。
205秒。。文件管理系统的申请订单批准电子监控。
(a)制度要求 - 司法部长应与联邦调查局长,国家安全局主任,外国情报监测法院,制定和实施许可的安全分类管理系统通过1978年外国情报监测法案第104条根据“1978年外国智力监督法”第104条根据“美国申请联邦调查局”,“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局”和“美国申请政府”及“1978年第104条”的适当人员进行准备,修改和审查。(50 U.S.C. 1804) before their submittal to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b)系统范围-第(a)款要求的文件管理体系应——
(1)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或105(g)(5)条,允许并便利迅速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提交申请;和
(2)许可证和促进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裁决的人员在提交第(1)描述应用程序的提示传送。
206秒。。准备和考虑批准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的额外人员。
(a)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
(1)额外人员-司法部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在此授权额外人员,包括不少于21名全职律师,以便进行及时、及时的准备、修改、以及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对根据该法(50 U.S.C. 1805)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的申请进行审查。
(2)指派-司法部长应将第(1)款授权的人员指派给国家安全局的有关部门或在其之间指派,以便这些人员可直接协助该机构人员准备该段所述的申请。
(b)联邦调查局-
(1)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的国家安全部门在此授权联邦调查局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的准备在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104节以下的订单该法案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
(2)作业——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董事应当指定人员授权的段落(1)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办事处为了这样的人员可以直接协助局在这样的办事处在准备应用程序中描述的段落。
(c)额外的法律和其他国家安全局的人员——美国国家安全局特此授权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准备的104条款下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105条款下订单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法案
(d)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额外法律和其他人员-兹授权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增加必要的工作人员,以便利该法庭根据《外国情报》第104条迅速及时地审议申请根据1978年《监视法案》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本款授权的人员应履行法院指示的与审议此类申请有关的职责。
(e)补充而非取代-本条授权的人员是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的补充。
207秒。。培训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人员在外国情报监视事项。
联邦调查局局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应分别与律师General--主任协商
(1)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和105条,制定法规,建立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和寻求电子监视的批准程序,以及准备、适当提交和接收申请和命令的程序;和
(二)规定对适用机构人员的相关培训。
208秒。。加强战时电子监察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11)第111节被修改为“在国会宣布战争之后”,并插入“在以下任何情况之后”:
(1)国会宣战。
“(2)战争权力决议(50 U.S.C. 1541(c)(2))第2(c)(2)条规定的使用军事力量的授权。
“(3)《战争权力决议》(50 U.S.C. 1541(c)(3))第2(c)(3)条)所指的因攻击美国、其领土或属地或武装部队而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
第三章——对外通信 秒。301.收购外国通信。
(a)总则-尽管本法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美国法典》1801年第50号等)有任何其他规定,不得收购所需的法院命令通过电子监控任何一个人之间的交流的内容不是位于美国和另一个人并不是位于美国的目的收集国外情报信息即使这样交流传递通过,或者监视装置位于美国境内。
拦截的通信(b)的处理,涉及如第所述进行国内党群如果监视的(a)无意中收集的通信,其中至少一方是在美国,这样的通信的内容应根据与所述最小化处理procedures set forth in section 101(h)(4) of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h)(4)).
(c)定义-在本节中,术语“内容”、“电子监视”和“外国情报信息”的含义与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第101节中的术语相同。
标题IV - 其他事项 秒。401.定义。
在这个行为:
(1)术语'国会情报委员会是指:
(a)参议院智力的选择委员会;和
(B)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2)术语'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指法院根据第103(一)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成立(50美国联邦法典第1803(a)条)。
(3)术语'复习”手段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通过第103(b)中规定的法院(50 U.S.C. 1803(B)。
(4)“美国人”一词具有《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i))第101(i)条规定的含义。
402秒。。授权的拨款。
有权为执行本法案和本法案所作的修订而拨出必要的款项。
秒。403生效日期。
除第103条另有规定外,本法案及本法案所作的修正案应在本法案颁布后30天生效。
日历610号
第109届国会 2 d会话
美国3001年
一项法案 为确保根据个性化的法院发布的订单进行美国外国情报目的的所有电子监测,以简化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和其他目的的程序。
2006年9月13日
经修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