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情报局局长1/10号指令1

安全分类指南
与外国情报机构的联络关系
组织和外国安全机构

(1982年12月14日生效)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102节和第12333号行政命令的规定,特制定安全分类政策,以指导美国各部门、机构和军事指挥部的代表进行、监督、或者与外国情报、安全机构和国际组织协调情报联络。

1.与美国保持正式军事联盟或协议(如北约)的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广泛、普遍的情报合作是不保密的。

2.美国与盟国某一特定政府部门之间的情报合作(见上文1),除非与政府或相关组织达成的协议中规定了更高的机密级别或没有机密级别,否则美国与上述各方之一之间的情报合作性质的一般描述属于机密级别。

3.美国与特定指定的外国及其政府部门之间的情报合作,以及与美国没有结盟的国家之间的情报合作,这一事实被列为机密,除非双方同意采用不同的机密。

4.任何情报联络或交换协议的细节或细节将根据内容分类。

5.的身份(包括名称或标题)外国政府或军事人员提供情报依照这样的协议或联络关系将在相同级别的分类保护,适用于情报合作的事实,或者等不同水平可能是双方同意。

6.未经发起方的相互同意,不得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任何组成部分公布根据上述第2、3、4和5段分类的信息。

7.根据本指南分类的信息应按照适用的行政命令的具体规定受到保护,只有在符合美国和涉及利益的外国政府的共同愿望的情况下才能解密。

8.该指令不适用于任何与美国内部职能有关的联络关系,或与外国情报没有直接关系的刑事或纪律问题。

脚注

1该指令取代了DCID 1/10,于1976年5月18日生效。本指示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取代《信号情报及保安规例》所提供的指引。


来源:中央情报局的硬拷贝
批准发布:2002年5月
MORI DocID: 76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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