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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主席John F. Kennedy
暗杀记录收集法案
1992年(肯尼迪法案)

第1节:

简称

这一法案可能被称为“约翰·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委员会收集法”。

第二节:

调查结果、声明和目的

(a)调查结果和声明 - 国会发现并宣布 -

(1)为了历史和政府目的,所有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政府记录应予保存;

关于(2)所有政府记录肯尼迪总统遇刺应进行立即披露的推定,所有记录都应最终披露,让市民成为充分了解周围的暗杀史;

(3)有必要立法建立一个可强制执行、独立和负责任的程序,以公开披露此类记录;

(4)立法是必要的,因为与约翰法森总统暗杀暗杀相关的国会记录,否则在2029年至少持续公开披露;

(5)立法是必要的,因为由行政部门实施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阻止了与约翰·f·肯尼迪(John F. Kennedy)总统遇刺有关的记录的及时公开;

(6) 立法是必要的,因为题为“国家安全信息”的第12356号行政命令取消了与政府机密信息有关的解密和降级时间表,并阻止及时公开与约翰·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记录。肯尼迪;和

(7)大多数与约翰F.肯尼迪暗杀的大多数记录近30岁,只有在最稀有案件中仍有任何合法需要继续保护此类记录。

(b)目的-本法的目的为-

(1)规定在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建立总统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藏;和

(2)要求将该等记录迅速向档案管理员公开传送并公开披露。

第3节:

定义

在这一法案中:

(1)“档案论者”是指美国的档案论者。

(2)“暗杀记录”是指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暗杀的纪录,该记录是由创造或提供的,由,或以其他方式陷入困境 -

(a)委员会调查约翰F.肯尼迪总统(“沃伦委员会”)的暗杀;

(b)美国中央情报委员会委员会(“洛克菲勒委员会”);

(c)参议院选择委员会与情报活动(“教会委员会”)研究政府行动;

(d)议会院议院的情报(“派克委员会”)委员会;

(e)暗杀议院的选择委员会(“家庭暗杀委员会”);

(f)国会图书馆;

(g)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

(h)任何总统图书馆;

(I)任何执行机构;

(J)任何独立机构;

(k)联邦政府的任何其他办事处;和

(l)任何州或地方执法办公室,提供支持或援助或在联邦调查方面进行的支持,进入约翰F.肯尼迪总统的暗杀,但不包括肯尼迪家庭向国家档案馆捐赠的尸检记录根据礼品的契约,规范这些记录的副本或从这些记录作出的复制和复制品。

(3)“收藏”指根据第4条建立的总统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藏。

(4)“执行机构”是指第552(F)第552(F)第552(F)第552(F),包括任何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公司或行政部门的其他成立的执行机构政府,包括总统的执行办公室或任何独立的监管机构。

(5)“政府办公室”是指拥有或控制暗杀记录的任何联邦政府办公室,包括——

(a)关于暗杀委员会关于代表房屋记录的选择委员会的机构委员会;

(B)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关于研究与情报活动有关的政府行动和其他暗杀记录的记录;

(C) 国会图书馆;

(d)国家档案馆作为暗杀记录的托管人,它已经获得或拥有,包括委员会调查约翰法尼亚总统和美国中央情报局活动委员会的暗杀;和

(e)任何其他行政部门或机构以及任何独立机构。

(6)“识别援助”是指根据第4节规定为每个记录做好准备的书面描述。

(7)“国家档案”是指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及其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根据第44条,美国代码第2112条所设立的总统档案存档。

(8)“官方调查”是指由任何总统委员会,任何政府机构独立于任何总统委员会或国会委员会的审查,任何总统委员会,任何政府机构都在审查约翰·肯尼迪的审查。任何政府官员的要求。

(9)“原始机构”指创建记录或记录中特定信息的执行机构、政府委员会、国会委员会或其他政府实体。

(10)“公共利益”是指对历史和政府目的的促销公开披露暗杀记录的令人信服的兴趣,并为全面通知美国人民围绕约翰F.肯尼迪暗杀的历史。

(11)“记录”包括一本书,纸张,地图,照片,声音或视频录制,机器可读材料,计算机化,数字化或电子信息,无论存储在哪个介质,或其他纪录片,无论如何其物理形式或特征。

(12)“审查委员会”是指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由第7节建立。

(13)“第三个机构”是指一个政府机构,该机构起源于拥有另一个机构的暗杀记录。

第4节:

John F.肯尼迪暗杀暗杀记录在国家档案馆和记录管理中收集

(一)一般规定——

(1)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应开始建立名为总统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集的记录集。为此,档案保管人应确保所有记录的物理完整性和原始来源。该收藏包括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所有政府记录的记录副本,应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4篇第2107节的规定,将这些记录转送国家档案馆。档案保管人应编制和出版馆藏主题指南和索引。

(2)收集应包括 -

(A) 所有暗杀记录--

(i)已在颁布本法案之日之前以未解折的形式转交国家档案或向公众披露;

(ii)需要转交国家档案馆的文件;或

(iii)根据本法推迟披露的信息;

(b)由为在第5节中传输到档案中的每个记录而创建的识别辅助程序的中央目录;和

(C) 本法案要求的所有审查委员会记录。

(b)披露记录 - 所有暗杀记录转移到公众披露的国家档案,应当纳入该系列,应向公众提供在向国家传递后30天内在国家档案中进行检查和复制档案。

(c)复印费用-档案管理员应-

(1) 对复制暗杀记录收取费用;和

(2) 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a)(4)节规定的标准授予此类费用豁免。

(d)额外要求 -

(1)收集应保留,保护,存档,并在国家档案馆使用拨款,指定和限制在本法条款下的使用拨款。

(2)国家档案馆与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协商,应确保收集中推迟的暗杀记录的安全性。

(e)监督委员会议员和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的政府运营委员会应继续对收集进行监督管辖权。

第五节:

审查,识别,传递到国家档案,并通过政府办公室公开披露暗杀记录

(一)一般规定——

(1) 本法颁布之日后,各政府部门应尽快确定并整理其与刺杀约翰·F·布什总统有关的记录。并准备好传送给档案管理员,以便纳入收藏。

(2)不得以任何方式销毁,改变或肢解暗杀记录。

(3)未在颁布此法案的颁布之日之前提供或披露公众的暗杀记录,可扣留,延迟,推迟公开披露,或重新分类。

(4)任何人或实体在政府之外,没有创建暗杀记录(不包括姓名或身份第6条的要求相一致)应被扣留,删节,推迟了公开披露,或重新分类。

(b)审查审查记录的审查 - 审查委员会审查期间审查审查期间,每个政府办公室应保留其暗杀记录,以便保存,安全和效率,否则

(1)审查委员会要求出于进行独立和公正审查的目的进行物理转移记录;

(2)转让是行政听证会或其他审查委员会职能所必需的;或

(3)是第(c)(2)(c)款所述的第三个机构记录。

(c)审查 -

(1)在本法案颁布后不迟于300天内,各政府部门应审查、确定和组织其保管或拥有的每一份暗杀记录,以便向公众披露,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转交给档案管理员。

(2)在执行第(1)款时,政府办事处须

(A) 确定哪些记录是暗杀记录;

(B)确定其哪些暗杀记录已正式披露或以完整和未编辑的形式公开;

(C)

(i)确定其在此类记录中包含的哪些暗杀记录或特定信息由第三个机构或另一个政府办公室创建;和

(ii)向第三方机构或其他政府办事处传送该等记录或该等记录所载的特定资料,或该等记录的完整及准确副本;

(D)

(i)确定其暗杀记录或暗杀记录中的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延迟公开披露标准;和

(ii)规定第(d)第6节中所载适用的推迟规定所要求的识别援助;

(e)组织并向审查委员会提供,并在(d)项下的所有暗杀记录(d)公开的公开内容全部或部分可能会在本法案下推迟;

(f)组织和履行审查委员会的任何关于该法案是否暗杀委员会暗杀记录的任何纪录的审查委员会。

(G) 优先

(i)确认、审查和传送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以编辑或编辑的形式公开提供或披露的所有暗杀记录;和

(ii)根据本法案规定的延期标准,识别、审查和传输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属于《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节诉讼标的的暗杀记录;和

(h)向审查委员会提供审查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资料和记录,即审查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在此法案下进行审查所需的要求。

(3)每个档案保管人的导演下成立的2112条款的标题44岁的美国代码,应当优先加快审查公开披露的暗杀记录保管人的占有和保管,并应提供这些记录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条例。

(d) 识别辅助工具-

(1)

(A)不迟于日期后45天内制定的法案,档案,与适当的政府机构协商,准备和提供所有政府办公室一个标准形式的识别或寻找援助之下使用每个暗杀记录进行审查。

(B)档案管理员应确保身份识别援助计划的建立方式能够导致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彼此兼容的统一的电子记录系统。

(2)在完成识别援助后,政府办公室应当

(a)将打印的副本附加到它描述的记录;

(B) 向审查委员会发送一份打印件;和

(c)将打印的副本附加到每个暗杀记录中,它在传输到档案中时描述它。

(3) 本法颁布之日国家档案馆拥有的暗杀记录,以及未经修订而全部公开的暗杀记录,应在收集时提供,无需审查委员会或本法授权的其他办公室进行任何额外审查,除非档案管理员要求,否则无需提供此类识别辅助设备。

(e)向国家档案传递 - 每个政府办公室

(1)将所有可公开披露的暗杀记录,包括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公开的暗杀记录,传送给档案管理员,并立即向公众公开,无需根据本法案的标准进行任何编辑、调整或隐瞒;和

(2)传输到档案经审查委员会批准延期或完成其他授权的行动,所有暗杀记录已被推迟的公开披露,在全部或部分,在这种行为的标准,成为受保护的集合的一部分。

(f)缓期暗杀记录的保管-已缓期公开的暗杀记录在送交档案管理员之前,由原始机构出于安全和保存的原因持有,直至按照第4(e)(2)条的要求在国家档案馆建立信息安全计划。

(g)对推迟暗杀记录的定期审查 -

(1)所有推迟或编纂的记录应通过原始机构和档案中定期审查,归属于第9(c)(3)(b)条规定的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2)

(A)定期审查应针对根据本法标准公开披露收集中的额外暗杀记录的问题。

(b)确定要求持续推迟的所有推迟暗杀记录应要求未经分类的书面描述对此类持续推迟的原因。应在确定后向档案家提供此类描述,并在联邦登记册中发表。

(c)延期暗杀记录的定期审查应旨在降级和解放安全拨入信息。

(d)每个暗杀记录应全额披露,并在该法案后25年后提供,除非总统根据本法所要求的,否则

(i)通过对军事防御,情报业务,执法或外交关系进行的可识别危害,继续推迟延期。和

(ii)可识别的伤害是引人的,即它超过公众利益披露。

(h)复印费-执行分支机构应

(1) 对复制暗杀记录收取费用;和

(2) 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a)(4)节规定的标准授予此类费用豁免。

第六节:

推迟公开披露记录的理由

披露暗杀记录或暗杀记录的特定信息可以推迟,如果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1) 公开披露暗杀事件对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外交行为构成的威胁,其严重性超过了公众利益,而这种公开披露将揭示

(a)当前需要保护的智力代理;

(b)美国政府目前使用的情报来源或方法或合理预期的利用,尚未正式披露,披露其披露会影响情报活动的行为;或

(c)目前与军事国防,情报业务或美国外交关系进行的任何其他事项,其披露可能会削弱美国国家安全;

(2)公众披露暗杀记录将揭示为美国提供机密信息的生物人的名称或身份,并会对该人提出大量危害的风险;

(3)公开披露暗杀记录可合理地预期构成有义务的个人隐私的入侵,并且侵犯隐私是如此大幅大幅增加,以至于它超过了公众利益;

(4)公开披露暗杀记录将损害政府特工与合作的个人或外国政府之间目前需要保护的保密谅解的存在,公开披露将造成严重危害,超过公共利益;或

(5)暗杀记录的公开披露,将暴露特勤局或其他负责保护政府官员的政府机构目前或合理预计将使用的安全或保护程序,而公开披露的危害将超过公众利益。

第7节:

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的建立和权力

(a)建立 - 建立作为独立机构的董事会被称为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

(b) 任命-

(1)总统和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委任,委任政治联盟,5名公民作为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以确保和促进审查,传递给档案论者,以及公共披露与约翰·肯尼迪总统暗杀的政府记录。

(2)总统应在颁布该法案的颁布之日之后,提名给审查委员会不迟于90个日历日。

(3)如果参议院选票不证实审查委员会的提名,总统应在此后不迟于30天内进行额外提名。

(4)

(A)总统应在考虑美国历史协会、美国历史学家组织、美国档案保管员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人员后,向审查委员会提出提名。

(b)如果(a)项所述的组织不建议在本法制定日期第(5)段所示的资格至少2款所述的提名人,则总裁应考虑提名(a)项中描述的其他组织建议的人员。

(c)总统可以要求(a)项中描述的组织提交额外提名。

(5)提名审查委员会的人员

(a)应是公正的私人公民,任何国家都没有被政府部门雇用的,其中任何分支都没有任何人参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官方调查或询问。暗杀约翰F.肯尼迪总统;

(B)应是在其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国家专业声誉的杰出人士,他们能够为履行其在确保和促进审查、向公众传播、以及公开披露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记录,以及了解这些材料对公众、学者和政府的价值的人;和

(C)应包括至少1名专业历史学家和1名律师。

(c)安全许可

(1)所有审查委员会提名人应以加速的方式授予必要的安全许可,而须遵守批准此类间隙的标准程序。

(2)所有被提名人在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考虑确认之前,均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审查资格。

(d)确认听证会 -

(1)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应在提名3审查委员会成员后30天内举行确认听证会。

(2)政府事务委员会应在参议院听证会后举行会议的14天内就提名进行表决,并应立即向参议院全体会议报告表决结果。

(3)参议院应在政府事务委员会报告后14天内向每个被提名人​​投票,以便在第14天内确认或拒绝参议院在会议上进行。

(e)空缺-审查委员会的空缺应在出现空缺后30天内以原任命时规定的相同方式填补。

(f)主席 - 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在其初次会议上将其中一名成员作为主席选。

(g)删除审查委员会成员 -

(1)审查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从办公室删除,除此之外

(a)通过弹劾和信念;或

(B) 主席因工作效率低下、玩忽职守、渎职、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或严重妨碍成员履行职责的任何其他情况而采取的行动。

(2)

(A) 如果审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被免职,而该免职是由主席进行的,在免职后不迟于10天,总统应向众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和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所发现的事实和免职的理由。

(b)总统应在联邦登记册上发表,该报告根据主席(2)(a)款提交的报告,但总统可能会保护报告中名为的人的权利或防止过度干扰任何待处理起诉,推迟或避免出版任何或全部报告,直到完成此类待定案件或根据法律保护要求。

(3)

(a)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从办公室移除,可以获得哥伦比亚地区在美国地区法院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搬迁的司法审查。

(b)根据法院的秩序,可以恢复或批准或批准其他适当的救济。

(h)赔偿会员 -

(1)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等于每日等同于每日第5315条,美国代码第5315条,每天(包括旅行时间)在此期间,该会员们从事审查委员会职责的履行。

(2)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合理的差旅费用,包括每日的生活,在利率下的机构为员工分章我57章的标题5,美国法典,而远离了成员的家里或定期的业务服务的审查委员会的性能。

(i)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

(1)如政府机关决定设法推迟披露暗杀记录,覆核委员会须考虑并作出决定。

(2)在执行第(1)款时,审查委员会应考虑并提出决定

(a)记录是否构成暗杀记录;和

(b)暗杀记录或特定信息在记录中是否有资格在本法案下推迟披露。

权力——(j)

(1)审查委员会有权按本法规定的方式行事,包括有权

(a)直接政府办公室完成识别援助,组织暗杀记录;

(B)指示政府部门按照本法要求向档案保持者传送暗杀记录,包括暗杀记录的可分离部分,以及可最大限度公开披露的暗杀记录的替代品和摘要;

(C)

(i)取得经政府办事处查明和组织的暗杀记录;

(ii)指示政府办公室向审查委员会提供,并在必要时调查审查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为履行其在本法下的职能和责任而需要的有关事实、额外信息、记录或个人证词;和

(iii)请授权书将军申请私人人员,以强迫与此法案责任有关的证词,记录和其他信息;

(d)要求任何政府办公室签署销毁关于暗杀约翰·肯尼迪总统的任何记录;

(e)根据审查记录的识别和公开披露,收到公众的信息;和

(F)举行听证会,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和文件。

(2)根据第(1)(c)(c)(c)(c)(c)(c)(iii)签发的传票可以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合法要求执行任何适当的联邦法院执行。

(k)见证免疫力 - 审查委员会应被视为美国代表第18条,美国代码的第6001条的原子能机构。

(l)监督 -

(1) 众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和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对审查委员会的正式行为和审查委员会终止后推迟记录的处理具有持续监督管辖权,并有权查阅审查委员会持有或创建的任何记录。

(2)审查委员会有义务配合行使这种监督管辖权。

(m)支持服务 - 一般服务管理局的署长应以可报销的方式为审核委员会提供行政服务。

(n)解释规定 - 审查委员会可能会发出解释性规定。

(o)终止和清盘-

(1)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的条款应当终止日期不迟于2年前颁布的法案,除了审查委员会,通过多数人投票决定,延长其任期为一个额外的1年时间内如果没有完成其工作,两年的时间里。

(2)在其终止后,审查委员会应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报告,包括其存在期间完整而准确的支出核算,并应完成本法项下的所有其ReportsReports他报告要求。

(3)在终止和清盘后,审查委员会应将其所有记录转移到档案中,以纳入收集,并没有审查委员会的记录将被销毁。

第八部分:

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人员

(a)执行董事 -

(1)在审查委员会初次会议后不迟于45天,审核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公民,而不就政治隶属关系,向执行董事的职位。

(2)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的人是一名诚信和公正的私立公民,他们是一个杰出的专业人士,谁不是政府部门任何分支机构的现任雇员,并且在任何官方调查或询问中都没有参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的暗杀。

(3)

(A)执行主任候选人应根据准予安全许可的标准程序,以加速的方式获得必要的安全许可。

(B)候选人在获得审查委员会批准前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审查资格。

(4)执行董事应当

(a)担任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联络;

(B)负责审查委员会对记录的审查的行政和协调;

(c)负责管理审查委员会的所有官方活动;和

(D) 无权决定或决定是否应向公众披露或推迟披露任何记录。

(5)执行董事不得被拆除,而不是由审查委员会的大多数投票,以审查委员会因效率低下,忽视职责,办公室,身体残疾,心理丧失能力或大大的任何其他条件而不是损害执行董事或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履行。

(b)工作人员 -

(1)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公务员法律,但不考虑公民服务法律和竞争服务的规定,如第1章,第5章,美国代码,任命和终止额外人员使审查委员会及其执行主任能够履行职责。

(2)委任审查委员会员工的人员​​是诚信和公正的私立公民,他不是政府任何分支机构的现任雇员,他们以前没有参与任何与之有关的官方调查或询问约翰·肯尼迪总统暗杀。

(3)

(a)工作人员的候选人应以加速的方式授予必要的安全许可,而须遵守此类许可的标准程序。

(b)工作人员的候选人应在审查委员会批准之前获得必要的安全许可。

(c)补偿——审查委员会应当解决执行董事的薪酬和其他人员按照标题5,美国法典,除了支付执行董事和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应付的水平速度V的执行时间表在第5316节标题。

(d) 咨询委员会-

(1)审查委员会有权创建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履行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法的责任。

(2) 审查委员会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均应遵守《联邦咨询委员会法》(5 U.S.C.附录)。

第9节:

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审查记录

(a) 董事会审查记录的保管——在审查委员会审查活动取得结果之前,政府办公室应保留其暗杀记录的保管,以保存、安全和效率为目的,除非

(1)审查委员会出于进行独立和公正审查的理由,要求实际转移记录;或

(2)此类转移是行政听证会或其他官方审查委员会职能所必需的。

(b)启动要求 - 审核委员会应当

(1)在任命后9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一份审查所有暗杀记录的时间表;和

(2)颁布本法制定日期后180天,在此法案下开始审查暗杀记录。

(c)审查委员会的确定 -

(1)如果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审查委员会应指示将所有暗杀记录传送给档案管理员,并在收藏中向公众披露

(a)政府记录不是暗杀记录;或

(b)暗杀记录中的政府记录或特定信息有资格在此法案下延期公开披露。

(2)在批准公开披露暗杀记录的推迟时,审查委员会应寻求

(A)规定披露该记录的可分割部分、替代品或摘要;和

(B)与原始机构协商,并在符合本法规定的延迟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原始机构应采取下列哪一种替代披露形式:

(i)暗杀记录中的任何合理分别的特定信息。

(ii)推迟的该信息的替代记录。

(iii)暗杀记录摘要。

(3)对于根据第6节推迟公开的每一暗杀记录或暗杀记录中的特定信息,或仅向公众披露了替换或摘要,审查委员会应创建并向档案管理员发送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报告

(a)审查委员会,始发机构,总统或任何政府办公室的行动描述(包括透断任何此类行动的理由,以透露披露任何记录或任何记录的部分)以及任何官方诉讼程序审查委员会关于特定的暗杀记录;和

(B)的声明中,基于所述程序的综述,并与决定相一致反射的在其中,指定的推荐指定的时间处或该材料可以根据本法适当地向公众披露指定发生以下操作。

(4)

(a)审查和决定暗杀记录应在收集或推迟披露并持有披露并持有受保护的收款后,审查委员会应通知原始机构的主体决心并发布副本确定后14天内的联邦登记册的决定。

(b)应当向主席进行同期通知,审查董事会确定关于行政部门暗杀记录,以及在立法分支记录的情况下在本法中指定的监督委员会。此类通知应载有披露或推迟披露的书面未分类的理由,包括解释第6节中所载的任何标准。

(d)关于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总统授权 -

(1)公开披露或推迟披露 - 在审查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公开披露或推迟披露行政部门暗杀记录或信息中的信息的正式确定,或暗杀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仅在行政部门内获得或开发,总统须拥有唯一和不合格的权力,要求披露或推迟第6条规定的标准下的这些记录或信息,主席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无限制的书面认证在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委员会的确定和通知审议委员会的确定和通知本法下,指定总统决定的理由,包括在第6条下延期的适用理由伴随着副本根据第4节所需的识别援助。

(2) 定期审查——总统推迟的任何行政部门暗杀记录应遵守第4节规定的定期审查、机密信息降级和解密以及公开披露的要求。

(3)总统Postponement-审查委员会的记录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公布在联邦纪事上的任何机密书面证明,声明的副本,和其他材料或由他人代总统关于暗杀的记录推迟发射。

(e)公开通知 - 每30个日历日,从审查委员会首次批准宣布暗杀记录披露日期后的60日历日期,审查委员会在联邦登记册上发布请注意,总统审查委员会批准或由总统,代表房屋或参议院发起的延期,包括对受试者的描述,原始机构,长度或其他物理描述,以及依赖的推迟所在地。

(f)审ReportsReports查委员会的报告 -

(1)审查委员会应向国会,委员会,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参议院,主席,档案馆和任何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谁的记录是审查委员会活动的主题。

(2)第一份报告应在本法制定日期后1年的日期发布,后续报告每12个月,直到审查委员会终止。ReportsReports

(3)第(1)款下的报告应包括下列资料:

(a)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的所有正式活动和要求的费用的财务报告。

(b)在审查,传递到档案中的进展以及公开披露暗杀记录。

(c)根据本法完成审查委员会履行课程涉及的估计记录的估计时间和体积。

(d)关于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法要求运作的能力,包括政府办事处的任何特殊问题,包括请求和政府办公室的合作水平。

(e)审查活动的记录,包括审查委员会或本法授权的其他相关行动的延期决策记录,以及审查和推迟的记录数量的记录。

(F)向国会提出的额外立法授权需求的建议和请求。

(g)根据本款提交的第9(c)(3)条以来,载体报告副本报告副本的附录提交ReportsReports了本款。

(4)在完成其工作前至少90天,审查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总统和国会其打算在指定日期终止其业务。

第10节:

披露其他材料和加法研究

(a)经法院盖章的材料-

(1)审查委员会可要求司法部长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布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任何经法院封存的信息。

(2)

(a)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律师向美国提出任何法院,以释放与约翰·肯尼迪总统约翰·肯尼迪的任何相关信息,这是在盛大陪审团的保密禁令下举行的。

(B) 根据本法提出的披露暗杀材料的请求应被视为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表明了特殊需要。

(b)国会意识-正是国会意识

(1)司法部长应善意地协助审查委员会公开审查委员会认为相关的、由法院密封或大陪审团强制保密的任何记录;

(2)国务卿应该联系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寻求政府披露所有记录的前苏联,包括记录Komitet Gosudarstvennoy Bezopasnosti(克格勃)和Glaynoye Razvedyvatelnoye Upravleniye(格勒乌),与肯尼迪总统被暗杀,联系可能掌握与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信息的任何其他外国政府,并寻求披露这些信息;和

(3)所有行政机构都应与审查委员会全额合作,寻求披露与约翰法森总统暗杀的所有信息披露。

第11节:

建筑规则

(a)优先于其他法律——当这个法案要求传输记录的档案或公开披露,应当优先于任何其他法律(《国内税收法典》第6103节的规定除外),司法裁决解释这样的法律,或普通法原则,否则禁止传播或披露等,但管理访问、转让或释放赠与和向美国政府捐赠记录的契约除外。

(b)《信息自由法》-本法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消除或限制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节向任何执行机构提出请求或寻求对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任何权利。

(c)司法审查 - 根据第5条,美国法典,根据本法采取或要求采取的最终行动,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都应解释为解释司法审查。

(d)现有权力-本法任何条款均不得撤销或限制总统、任何执行机构、参议院或众议院或政府的任何其他实体公开披露其拥有的记录的现有权力。

(e)参议院和代表院的规则 - 根据本法的任何规定建立了参议院或代表房屋所遵循的程序,这种规定是通过的

(1)作为练习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立法权力,分别和被认为是每个房子的规则的一部分,分别只适用的过程是在那个房子里,和它取代其他规则只有在与这些规则不一致;和

(2)全面承认任何房屋的宪法权利,以改变规则(即将与该房屋的程序有关,以同样的方式,以及与任何情况相同的程度那个房子的其他规则。

第12节:

终止行为的效果

(a) 与审查委员会有关的规定——当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任期根据第7(o)节终止时,本法案中与审查委员会的任命和运作有关的规定应停止生效。

(b)其他条款-本法案的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直至档案保证人向总统和国会证明已根据本法案向公众提供所有暗杀记录。

节13:

授权拨款

(a) 一般而言——有权拨付实施本法案所需的款项,直至支出。

(b)临时融资 - 直到资金根据第(a)款拨款,总统可能会使用此类金额,因为可酌情使用酌情使用这项法案。

第14条:

可分割性

如果对任何人或情况的任何提供此法案或其申请的任何提供无效,则本法案的其余部分以及将该条款的申请施加到其他不同样的人或其他情况下的其他人不受无效的影响。


主席John F. Kennedy
暗杀记录集合
1994年延长法

第1节:

简称

该法案可引证为“1994年约翰·f·肯尼迪总统暗杀记录收集扩展法案”。

第二节:

延长法案

John 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第7款(1)条第1992年收集法案(44 U.S.C. 2107注)修订

(1)删去“本法颁布之日起2年”,加上“1996年9月30日”;和

(2) 打上“2年”。

第3节:

有关审查委员会权力的修正案

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暗杀记录的第7(j)(1)条(44 U.S.c. 2107注)

(1)在(e)项中,通过分号突击“和”;

(2)在(F)项中,划上句号并插入“;和”;和

(3)通过结束结束:

“(g)以与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相同的方式使用联邦供应服务;和

“(H)以与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相同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美国邮件。”。

第4节:

有关检讨委员会人员的修订

(a)审查委员会人员的安全许可-总统1992年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 2107注)第8节修正,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e)必要的安全审查-审查委员会雇用的任何职位的个人(包括任命为执行主任的个人)在担任该职位之前,均须符合任何必要的安全审查的资格,但在获得许可之前,可根据第(b)款第(3)(b)项有条件聘用。”

(b) Appointment and Termination of Staff, Generally- Section 8(b) of the President John F. Kennedy Assassination Records Collection Act of 1992 (44 U.S.C. 2107 note) is amended by striking "(b) Staff- " and all that follows through the end of paragraph (1) and inserting the following:

“(b)工作人员 - (1)审查委员会,不考虑公务员法律,可以任命并终止额外的人员,以便使审查委员会及其执行主任履行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c)审查委员会行政人员 - 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暗杀记录的第8(B)(2)条(第44号U.S.C. 2107注)

(1)除了在(b)项,一个人的“;”之外,通过袭击“一个人”和插入“(a)”;和

(2)通过结束结束:

“(b)作为政府雇员的个人可以被任命为审查委员会的员工,如果在该职位上,个人将仅执行行政职能。”。

(d)员工的有条件就业 - 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2107注)的第8(B)(3)(3)(3)(4407章),如下所示:

“(b)

(i)审核委员会可以向候选人职位提供有条件的就业,等待安全许可背景调查。在此类调查的关系期间,审查委员会应确保任何此类员工无权涉及,分类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暗杀记录材料。

(ii)(ii)如果涉及条件(i)条有条件的人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有资格履行执行有条件就业职位所需的所有安全许可,审查委员会应立即终止这个人的就业。“。

(e)赔偿人员 - 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21 U.S.c. 2107注)的第8(c)部分修订如下:

“(c)赔偿 - 审查委员会主席,审查委员会(未经竞争服务中的任命)的规定,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规定,而且在不考虑第51章的规定和第53章的第53章与分类和一般时间表薪酬率有关的第53章的第三章

(1) 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其薪酬不得超过执行计划第五级的基本薪酬;和

(2)任命并修复这些其他人员的赔偿,可能需要执行这项法案。“

第五节:

技术纠正

总统1992年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 2107注)第6(1)节在(A)分段之前的事项中修改,在“暗杀”之后插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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