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1152 IH
第107届国会 第一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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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为行政机构提供一种快速解密的程序,并披露与美国以外国家侵犯人权有关的某些文件。
在众议院
2001年3月21日 兰托斯先生(为自己,MORELLA太太,维克斯曼先生,吉尔曼先生,先生·谢伊斯角先生,库钦奇先生,汤姆先生戴维斯弗吉尼亚,欧文斯先生,史密斯先生的新泽西,佩洛西女士,拉胡德,城镇先生,厄普顿先生,KANJORSKI,夏威夷貂太太,太太马宏升纽约诺顿女士,卡明斯先生,布拉戈耶维奇,戴维斯的伊利诺斯州,TIERNEY先生,特纳先生,艾伦,沙考斯基说,女士克莱先生,桑德斯先生,德拉亨特先生,霍尔先生的俄亥俄州,巴斯特先生,OLVER先生,WEXLER先生,ABERCROMBIE先生,纳德勒先生,而先生,先生莫克利,麦克德莫特先生,皮特森的明尼苏达州,佛罗里达布朗女士,女士麦卡锡的密苏里州CAPUANO先生,恩格尔先生,乔治·米勒先生加州FILNER先生,KAPTUR女士、LEWIS先生(Georgia)、COSTELLO先生、PHELPS先生、MATSUI先生、EVANS先生、SERRANO先生、MCNULTY先生、LUTHER先生、BARRETT先生、HOLT先生、DOYLE先生、STARK先生、RIVERS女士、WATERS女士、ESHOO女士、LOWEY女士、VELAZQUEZ女士、UNDERWOOD先生、SANDLIN先生)介绍以下法案;提交政府改革委员会的
一项法案
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为行政机构提供一种快速解密的程序,并披露与美国以外国家侵犯人权有关的某些文件。 无论它是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的,
第一节。短标题。
本法案可被引证为“人权信息法案”。
秒。2.调查结果。
国会找到以下内容:
(1)美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世界各地的人权、民主和法治,为此采取了巨大的外交、经济和军事努力,以结束国外系统性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领导角色。如果不打破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侵犯人权不受惩罚的循环,并且美国继续需要与这些国家进行接触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这些努力就会受阻。
(2)新建立或重建的民主社会应采取可信的步骤全面调查和起诉侵犯人权行为,这对美国十分有利。这些步骤可以包括建立一个国家或国际真相委员会或法庭,任命一名人权官员,或由包括教会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可信部门领导官方的国家调查。
(3)执行机构拥有与国外严重侵犯人权有关的文件,外国当局需要这些文件来记录、调查并随后起诉持续和系统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直接针对美国公民的侵犯人权事件。
(4)调查的至关重要性,美国外交当局严重侵犯人权的紧迫性要求法律援助,美国将继续收到外国实体需要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加快文件的解密和披露有关如此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
(5)只有加快有系统的进程,才能有助于确保及时调查严重和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的肇事者,并向家属提供有关亲属命运的迫切需要的信息,包括使地点、身份、以及埋葬被杀害的家庭成员的遗体,为这些家庭带来了结束,并开始了民族和解的进程。
秒。3。定义。
在这个行为:
(1)人权记录-“人权记录”一词是指由美国政府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记录,其中载有在美国以外的国家犯下的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行为的信息。
(2)机构 - 术语“代理”是指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以及维持的所有总统图书馆),国家安全理事会,国家药物管制政策办公室以及美国政府的任何执行机构所属随着外交政策或外国情报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司法部,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国际发展机构和国家侦察办公室。
(3)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The term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has the meaning given that term in section 502B(d)(1) of the 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 (22 U.S.C. 2304(d)(1)).
(4)国际善意请求-“国际善意请求”一词指个人或实体(如由联合国、区域性国际组织、国家真相委员会、或国家的主要司法或人权官员),该官员正在执行一项官方任务,调查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的行为,依据的程序是——
(A)是根据实体或官员的授权进行的可信的检查或调查;
(B)是根据国际法进行的,包括有关进行诉讼的人或实体的适当管辖权的法律;和
(C)不威胁违反正当程序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人权。
秒。4。要求作出关于人权记录的决定。
(a)所要求的决心 - 如果机构总统或机构负责人收到个人或实体的人权记录请求(例如联合国,区域国际组织,国家真理委员会或国家真理委员会或国家真理委员会或一个国家的主要司法或人权官员),正在进行官方授权,以调查违反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毛重模式,而不是在收到总统(或律师将军)后60天后代表总统)应确定此类请求是否是国际真正诉讼要求。
(b)过程中积极的决心——如果总统或司法部长决心请求下分段(a)是一个国际善意的请求,不迟于日期后120天内,总统或司法部长这样的决心,适当的机构负责人应当识别、审查,并组织与此类要求有关的所有人权记录,以解密并向公众披露这些记录。除第5节及第(d)款另有规定外,前句所述的所有记录均应在本款下的覆核完成后30天内向公众提供。
(c)否定裁定的程序-如果总统或司法部长裁定根据第(a)款提出的请求不属于国际善意请求,该裁定以及关于该裁定的详细解释,应在收到该等请求后9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d)在保密的基础上披露记录的要求-根据第(b)款作出的积极决定而披露人权记录的机构负责人应尊重提交记录要求的个人或实体的要求-
(一)向有关个人或者单位保密披露;和
(2)在个人或单位通知行政机关不再需要保密之日起30天内,不得向公众披露此类记录。
秒。5.推迟记录披露的理由。
(a)一般情况-只有在机构负责人确定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情况时,机构负责人可以推迟披露人权记录或根据本法披露的人权记录中的特定信息
(1)人权记录的披露对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对外关系的行为所造成的威胁严重到超过了公共利益,而这种披露将揭示——
(A)身份需要保护的情报人员;
(B)情报来源或方法——
(i)正在被美国政府利用或有理由预计将被利用的;
(ii)尚未正式披露的;和
(iii)披露该等资料会妨碍情报活动的进行;或
(C)目前与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外交关系行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披露该等事项将明显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2)人权记录的披露 -
(A)披露向美国提供机密信息的在世个人的姓名或身份;和
(B)会对该等个人造成重大的伤害危险;
(3)有理由认为,披露人权记录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根据侵犯,而这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将严重超过公共利益;或
(4)披露人权记录将损害存在对在美国政府代理人和合作个人或外国政府之间保护的保密的理解,并且披露将是如此有害,以至于它超过了公共利益。
(b)特殊处理某些信息 - 延期披露人权记录的理由,即人权记录中的个人是美国政府的情报资产,尽管可能存在这种关系扣留如果(a)款规定的任何标准都会满足。出于前述判决的目的,术语“情报资产”是指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606(4)条所定义的秘密代理人(50 U.S.c. 426(4))。
秒。6。对保留记录的决定进行审查。
(a)上诉小组的职责-机构间安全分类上诉小组(在本法中称为“上诉小组”)或任何后续组织应审查机构负责人关于推迟披露本法案项下记录的所有决定。
(b)上诉小组的裁决-
(1)总则-只有当上诉小组确定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上诉小组才可支持机构负责人推迟披露本法案项下记录的决定
(一)记录不是人权记录;或
(b)记录中的记录或特定信息有资格在第5条根据第5条推迟披露。
(2)在非学习案件中的处理 - 如果上诉小组在此法案下发布披露披露的机构决定,请申诉小组应当与原子能机构负责人确定,并符合规定的标准本法案(如果有的话)由第(3)段中描述的替代形式的披露形式,应由该机构提出。
(3)其他披露形式-本段所指的披露形式如下:
(A)在删除第(1)(B)段所述部分后披露人权记录中任何合理可分割的部分。
(B)披露以替代未披露信息的记录。
(c)披露人权记录中信息摘要。
(4)决定的通知-
(一)一般规定——在完成评估在这一节中,上诉委员会负责人应当通知机构控制或占有的记录评审的主题的决心和应当不迟于14天的决心后,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决心。
(b)向主席的通知 - 上诉小组应当通知本条规定的总统。通知应载有书面的未分类理由,以确定,包括解释第5节中规定的标准。
(5)一般程序-上诉小组应在联邦公报中公布其根据本节裁决上诉的政策和程序指南。
(c)对上诉小组的决定进行总统审查-
(1)披露或延迟披露-总统应拥有唯一且不可授权的权力来审查上诉小组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裁决,且该等审查应基于第5条中规定的标准。如上诉小组推翻机构主管扣留记录不解密的决定,在上诉小组根据第(b)款第(4)款作出决定并通知该机构主管后30天内,总统应向上诉小组提供一份非机密的书面证明,说明总统的决定并说明该决定的原因,包括在决定推迟披露的情况下,第5节中规定的作为总统决定基础的标准。
(2)总统推迟记录 - 上诉小组应在收到总统的决心后,在联邦登记副本中发布任何未分类的书面认证,声明和代表总统转让的其他材料的副本推迟本法案下的记录披露。
秒。7。对某些人权记录的识别、审查和公开披露。
(a)一般-在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各机构负责人应查明、审查和整理有关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境内发生的活动的所有人权记录,以便解密和向公众披露这些记录。除第5节另有规定外,前一句所述的所有记录应在本节下的复核完成后30天内向公众提供。
(b)向国会报告-总统应在本法案颁布后不迟于150天内向国会报告各机构对本节规定的遵守情况。
秒。8。规则建设。
(a)总则-无论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执行机构对人权记录的解密和披露应以本法规定为准。
(b)《信息自由法》-本法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节向任何执行机构提出请求或寻求对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任何权利。
(c)司法审查 - 根据第5条,美国法典,根据本法采取或要求采取的最终行动,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都应解释为解释司法审查。
秒。9。为上诉委员会增设职位。
仅为执行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应为上诉委员会(或任何后续组织)增设两个职位。在填补这些职位时,总统——
(1)应任命那些不是美国雇员的个人,他们展示了大量人权专业知识,并且能够满足此类职位的安全要求;和
(2)应就此类职位征求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建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