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届国会
1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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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没有外国人被驱逐出境,根据《移民和国籍法》被剥夺福利,或因对外国人保密的证据而被剥夺自由。
在众议院
1999年6月10日
博尼奥尔先生(代表他本人和坎贝尔先生、乔治亚州的巴尔先生和科尼尔斯先生)提出了下列法案:提交司法机构委员会的
一项法案
确保没有外国人被驱逐出境,根据《移民和国籍法》被剥夺福利,或因对外国人保密的证据而被剥夺自由。
第一节。短标题。
秒。2。发现。
(1)任何身在美国的人,包括其远离美国的财产,都不应根据对该人保密的证据,包括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保密的信息,被剥夺自由。
(2)离开美国可能使一个人与他的家人分离,可能使他遭受迫害和酷刑,并等于严重剥夺自由。
(3)在移民程序中使用秘密证据,剥夺了外国人享有美国宪法保障的正当程序权利,并破坏了我们的对抗制度,这种制度依赖盘问作为寻求真相的引擎。
秒。3。废除秘密证据法庭程序。
(a)废除——《移民和国籍法》第五章(U.S.C.第8章1531-1537)被废除。
(b)文书修正案-修改该法案的目录,删去标题和与标题五有关的项目。
秒。4。禁止在其他移民程序中使用秘密证据。
(a)诉讼中的外国人权利-《移民及国籍法》(8 U.S.C. 1229a(b)(4)(b))第240(b)(4)(b)条修订如下:
“(B)该外国人应有合理的机会来审查所有针对该外国人的证据,为该外国人本人提供证据,并对政府提出的所有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及”。
(b)对外国人的负担-该法案第240(c)(2)节(8 U.S.C. 1229a(c)(2))予以修订,删去最后一句,加入以下内容:
“在满足(B)项规定的举证责任时,该外国人应获得该外国人的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如果有的话),以及有关该外国人入境或在美国的任何其他记录和文件。”
5秒。。废除使用秘密证据来拒绝移民福利的肯定申请。
(a)总则-对《移民和国籍法》第1节进行修正,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106秒。。废除使用秘密证据来拒绝移民福利的肯定申请。
“不得根据未与申请人共享的任何证据,就任何移民福利(包括给予庇护、拒绝驱逐或驱逐出境、调整身份、入籍或给予临时受保护身份)作出决定。”
(b)文书修正案-对该法案的章节表进行修订,在与第一标题有关的项目末尾增加以下新项目:
“106秒。。废除使用秘密证据来拒绝移民福利的肯定申请。
秒。6。废除保函程序中使用秘密证据和保函裁定的司法审查。
(a)司法审查-《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226(e))第236(e)条修订如下:
“(e)司法审查-不论法律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外国人被拘留、保释金释放或假释的命令尚未执行或在驱逐出境、排他性命令之后执行,有权在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检察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宪法
或者没有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合理的调度。”
(b)外国人在保释程序中的权利——《移民和国籍法》(第8版,U.S.C. 1226)第236节被修改,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f)在保函程序中的外国人权利-在本节规定的程序中-
“(一)该外国人有权由其选择的被授权在该诉讼中担任律师的律师代理,而无须支付费用;
“(二)外国人应当有合理的机会对对其不利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为其本人提供证据,并对政府提出的所有证人进行质证;和
(三)对在诉讼中提出的所有证词和证据,应当保存完整的记录。
秒。7。废除对合法永久居民、寻求庇护者和被假释进入美国的外国人使用秘密证据的规定。
修改《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225(c)(1))第235条(c)(1)项,删去“如果”,并插入:“除非是(i)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二)提前假释的;根据第212(d)(5)条被假释进入美国;或者(iv)正在寻求庇护,如果。
秒。8。过渡。
(a)应用程序被拘留者,不超过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30天,总检察长,应当对任何陌生那么拘留或另有限制的司法部长是谁的自由,基于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提交片面的相机一个移民法官,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或任何法庭申诉
(1)提供这样的外星副本或记录这些信息,并提供外星人再决定的债券(或复议的监护权,视情况而定)根据证据披露外星人,外星人的反应这样的证据;或
(2)从涉及该等外国人的任何诉讼记录中撤回政府单方面及不公开向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任何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交的任何及所有证据、证词或其他资料,以及——
(B)如果对该外国人的自由有任何限制,应停止一切限制;
(b)对寻求移民福利的外国人的申请-在本法生效后不超过30天内,司法部长应对任何陌生的身体出现在美国申请移民的好处或者是反对由政府根据提交的信息全部或部分由政府片面的相机一个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任何法院—
(1)提供这样的外星副本或记录这些信息和合理应对此类信息的机会,和授予或拒绝该应用程序或重新打开程序和负担得起的外星新创复议申请,视情况而定,完全基于公共记录的证据;或
(2)从涉及该等外国人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记录中撤回政府向入境事务法官、入境事务上诉委员会或任何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单方面及私下提交的任何证据、证词或其他资料,仅根据记录在案的证据,批准或者驳回申请或者重新提起诉讼,对外国人的申请根据情况重新进行复议;或
(c)程序终止-如外国人在移民程序中,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V编进行的移民程序——
(1)在不影响司法部长或该外国人的情况下,该诉讼于本法生效之日终止;和
(2)根据《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229a)第240条,司法部长可酌情在10天内启动重新遣返程序。
秒。9。规定。
总检察长应在本法生效后不超过90天内颁布实施本法的条例,包括有关庇护申请、拒绝驱逐或迁离、调整身份、归化、临时保护身份和免除驱逐、排斥或迁离的条例。
10秒。。有效日期。
本法所作的修正案自本法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外国人,不论其抵达、获准、入境或假释之日。